从严治院八条禁令及处理办法
针对当前全市两级法院工作人员存在的纪律,作风问题,结合全市法院正在开展的《关于开展以公正效率为主题,整肃作风,学习知识,提高素质,解决执法不公,违法办案问题》的活动,为贯彻“从严治院”的方针,现依据《法官法》、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和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制定的法院干警两“八不准”规定,特制定本禁令及处理办法: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钱物和要求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人报销应由个人来支付的费用。
二、严禁勒卡当事人或借用当事人交通、通讯工具以及擅自动用扣押车辆和其它查封、扣押物品。
三、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执行款及其孳息或其它财产。
四、严禁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律师、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及其它人员介绍代理案件。
五、严禁辱骂、殴打、变相体罚当事人。
六、严禁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或以非法扣押“人质”的方式追讨债款,违法执行案外人的财产、超标的查封等滥用强制措施。
七、严禁工作时间(含午休)喝酒、酒后开庭、办案、驾车和酿酒。
八、严禁参与赌博和到夜总会、歌舞厅及到洗浴中心接爱带有色情服务的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属于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提请免去法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两级法庭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八条禁令”,对所在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按照《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赞成恶劣影响的,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应引咎辞职。同时,追究上一级分管领导责任,对所管辖单位或部门出现违反“八条禁令”的行为瞒,压不报或神施袒护包庇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