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区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

  发布时间:2016-05-04 09:09:07


市中院:

根据黑高法办明传【201639号文件,《关于调研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通知》要求,我院对2011年以来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梳理,现汇报如下:

一、民商事案件受理及审理的相关情况

     2011年至2016年一季度,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因我院商事案件少,民事、商事合署办公,未立商字号)案件1379件,已审结1347件,未结32件,结案率98%。其中婚姻家庭纠纷833件,合同纠纷313件,权属纠纷233件。婚姻家庭纠纷已审结827件,合同纠纷已审结302件,权属纠纷已审结218件。

由于我院强化矛盾的调处,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及时化解了各类民商事纠纷,故几年来无新的涉法访民商事案件发生,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质效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

二、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具体做法及取得的成绩

    几年来,我院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不断探索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不断拓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在调解过程中体现公心、爱心、诚心和耐心,有效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努力,达到了“提两率、降三率”(提高结案率、调解率,降低上诉率、上访率和更改审改判率)的工作目标。

(一)领导重视,不断强化民商事审判工作

几年来,我院一直把民商事审判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在人力、物力上舍得投入给予倾斜:在选拔任用审判干部时,把审判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年富力强素质高的年轻人向民商事审判一线派任,并提高民商事审判干部的政治地位(民一庭庭长孙丽萍系党组成员),形成了年轻干部挑大梁,老同志把方向的良好格局。在物资装备和基础建设上,同样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为派出法庭道北法庭配齐配全了人员,在微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摄像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上也给予优先考虑。素质过硬的审判队伍,标准化的办公设施,为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中院指导,为我院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提供了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及新型案件的不断涌现,民商事审判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案难度越来越大。每当我院在审判工作中遇到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时,便及时向中院寻求指导与帮助,市中院从主管院长到主管业务庭都给予及时指导,为我院及时公正处理案件指明了方向。如我院受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原告诉讼定残后、结案前,原告自杀身亡。原告继承人请求法院按死者生前所定伤残等级主张继承。针对原告继承人主张如何支持问题,陷入了迷茫。于是,向市中院寻求指导与帮助,市中院民事审判一庭,认真研究,并多方查找资料,明确处理方向,即支持原告继承人的诉讼主张,并于判后在《人民法院报》上查看到了同类案件,相同处理原则的报道,由此表明市中院指导准确。

(三)上下联动,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

为最大限度地强化调解工作,做到“多调少判”,使得大部分民商事纠纷案结事了,彻底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我院经过多次研讨、实践,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情绪等具体情况,适时推行了以“四个结合”为主要内容的调解方法,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工作模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活动的每一环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是坚持庭前调解与庭审调解相结合。对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案件,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均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2011-2016年一季度已审结的1347件案件中,有90%的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庭前调解率达90%以上。对按审判流程排期的案件,则要求在开庭前半小时进行一次调解,庭前调解不成的,在庭审或休庭后再次进行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整个案件审理的始终。

二是坚持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要求审判人员抓好政策法律教育,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使解决纠纷有政策法律基础。法官针对案件而定,如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大,就要单方调解说服教育,归纳小结,穿针引线,缩小争执,一旦被调解方无实质性的争执后,再召集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由此可以消除当事人对法院调处案件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增加调解工作的透明度。

三是坚持审判员调解与庭长调解相结合。要求审判员在进行调解前要系统地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调查义务人的履行能力,了解当事人的心态,积极寻求各种调解途径。根据个别案件的需要,庭长也必须参与案件的调解,对主审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庭长及时参与,化解矛盾。实践表明,这样的调解效果非常明显。

四是坚持主管院长调解与院长调解相结合。对一些案情复杂、矛盾尖锐的案件,在审判员、庭长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主管院长、院长针对案件特点,身体力行、出谋划策、参与案件调解。如原告于某某诉友好林业局、友好职工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前,曾多次到省、市、区上访,起诉到我院后,因涉诉标的较大,且原告又蛮横无理,在主审人与庭长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主管院长和院长又相继参与其中做调解工作。最后,在院长的多次调解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当庭给付原告赔偿款9万余元,平息了一起多年来缠诉上访案件,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五是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开辟新的审案方式。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的增大,当事人一方无法按时出庭成了办案的阻碍。为了减轻身处异地一方当事人应诉的难题,并保证民商事案件的及时审结,我院民事案件大胆采用远程视频QQ聊天审理的方式,原告一方到庭应诉,被告一方委托代理人当庭见证,法官与被告采用视频聊天方式进行调解、庭审的方式审理案件。几年来,采用此方式,共及时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0余件,社会效果良好。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调解艺术和水平

做好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法官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技能和策略,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这对法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我院除不错过每一次上级院部署的相关业务培训外,我们还自行采取以会代训、坚持每周五学习日不动摇,对干警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千方百计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提高调解案件的能力。

我院民商事审判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工作中摸索出了多种有效的调解方法。主要有:

正面教育法。充分发挥法官的法律专业水平,给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过去所使用的两边施压哄的调解方法,不仅违背调解的原则,也不再被当事人所接受,但同时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又比较片面,因此法官就应当向当事人阐明立法的目的和本意,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经验,将难懂的法律条文具体化、生动化,法中寓情,情中含法,让当事人既知法又懂法,促使其积极主动地参与调解。由此不仅宣传了法律,而且提高了调解的社会效果。

利用说情法。实践中往往是案件刚进门,说情者便找上门。对法官来说,如果一味被动地躲避,不仅不利于案件的解决,还会给法官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反之,如果正确引导,还能变被动为主动,法官因势利导,利用说情者做当事人的工作。一般情况下,说情者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比当事人丰富,较易接受合理化建议,做当事人的工作也比法官容易与方便,当事人对说情者也较为信赖,更易说服当事人接受。由此变不利为有利,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了解真相法。诉讼证据规则出台后,法官从庭前大量的事实调查中得以解脱,减轻了法官的压力,但有些法官以此为由一味地坐堂问案,不利于案件公正、高效地解决。为此,我们要求法官在遵守诉讼证据规则、不做庭前事实调查的同时,对一些婚姻、继承、赡养等家庭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邻里纠纷,利用通知当事人应诉之机,深入当地群众了解案情,掌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找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把准调解的切入点,适时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冷处理法。在处理民事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案件中,采用“冷处理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冷”处理不是一放了之,而是适时地给当事人发热的头脑降降温,“冷”处理不是不处理,而是选择适当的时机及时处理。党组成员、民一庭庭长孙丽萍,是全省法院公认的“调解能手”、“办理民事案件的专家”,是全市法院调解结案标杆,被誉为民事战线优秀楷模。在她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二十多年里,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千余件,调解率达99.7%,创出了无申诉、无上访、无更审改判的工作成果。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所采取的对策

在日常工作中,尽管我们强化了对干警业务培训的力度,但目前看,部分民商事审判干部的工作能力与现有的文化基础,与新形势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需要,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一是一些老审判员,依旧局限于过去老的办案模式,对新近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尚未学懂吃透,对新形势下案件的调解方式不够适应,因而影响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二是多数审判中坚力量临近退休年龄,新生力量补充不进来,审判后续力量不足、青黄不接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少数审判人员对目前司法改革认识模糊,对改革后自己的去留抱有观望思想,不同程度影响了审判进程。对此,我院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强化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以进一步提升民商事干警的工作能力与调解案件的实际操作水平,使民商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对省院工作的建议

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专题会议的召开,强化对民商事审判干部的业务培训,及时出台办案所需相关指导性工作意见,以不断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与水平。

文章出处: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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