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

  发布时间:2019-02-19 11:19:4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伊春市、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2014418日伊中法[2014]65号文件规定,行政诉讼集中管辖试点:铁力市法院管辖:原伊春区、南岔、双丰林区、桃山林区、铁力林区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伊春区法院管辖:铁力市、嘉荫县、乌马河、翠峦行政案件;南岔区法院管辖:美溪、西林、金山屯、带岭、朗乡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嘉阴县法院管辖:乌伊岭、汤旺河、新青、五营、红星、上甘岭、友好区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非试点法院对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告知向集中管辖法院起诉,或收到起诉状7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管辖法院。201486日伊中法[2014]117号文件规定,201451日起施行,集中管辖方案实施前,已向非集中管辖法院提出申请的,仍由非集中管辖法院(原属地法院)负责接待并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自201451日,友好区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应当向嘉阴县法院起诉,由嘉阴县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出处: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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