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多年来,对于我们这一偏远山区的人民群众来说,大多对于提起“行政诉讼”都是一头雾水。向他们解释“民告官”更是认为“不可思议,绝无可能告赢。”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由1990年实施的75条,修改为2015年的104条,增加了29条。这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重点介绍一下行政诉讼的概念、涵义与特征: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
行政诉讼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涵义: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特征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2、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
3、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