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指导

  发布时间:2011-11-27 09:21:55


一、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的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同时,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赔偿案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2、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政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5、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人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赔偿案件范围:
      1、行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 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不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应先向有关义务机关提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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