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中院安排,现将我院2010年-2014年审理涉林涉木案件情况汇报如下:
一、涉林涉木案件的总数及每年的数量
2010年-2014年,我院共受理涉林涉木案件6件,具体是:2010年2件、2012年2件、2013年1件、2014年1件。
二、涉林涉木案件涉及的罪名
我院受理的6件涉林涉木案件均是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具体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件、非法占用农用地4件。
三、涉林涉木案件结案多少起、未结多少起
2010年-2014年,我院受理的6件涉林涉木案件均已结案。
四、涉林涉木案件的程度
1、2010年被告人张某、周某非法收购熊掌4只;
2、2010年被告人刘某非法收购熊掌22只,出售其中的4只、非法收购被告人杨某出售的花尾榛鸡132只、非法收购被告人孟某出售的驼鹿鼻子1个、驼鹿肉150斤,出售驼鹿肉80斤;
3、2012年被告人赵某在采砂过程中毁坏林地12.4亩;
4、2012年被告人罗某在采砂过程中毁坏林地15亩;
5、2013年被告人李甲在采砂过程中毁坏林地16.35亩;
6、2014年被告人李乙在采砂过程中毁坏林地15.8亩。
五、涉林案件当事人的年龄、文化程度、团伙作案还是单独作案、以家庭为单位还是利益小集团等个人信息
1、被告人张某犯罪时47岁、被告人周某犯罪时37岁,均是初中文化、系共同犯罪;
2、被告人刘某犯罪时47岁、被告人杨某犯罪时44岁、被告人孟某犯罪时42岁,三人均是初中文化;
3、被告人赵某犯罪时41岁,小学文化;
4、被告人罗某犯罪时40岁,初中文化;
5、被告人李甲犯罪时42岁,小学文化;
6、被告人李乙犯罪时49岁,初中文化。
六、犯罪手段、使用工具、方法
被告人赵某、罗某、李甲、李乙在采砂过程中,用挖掘机将河边的林地植被挖开后采砂。
七、被告人认罪态度、处罚力度、判决结果等
2010年-2014年,我院共判处涉林涉木案件6件9人,其中被告人杨某、孟某系自首,我院对杨某减轻处罚、对孟某从轻处罚,其余6名被告人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我院对他们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孟某犯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张某、周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赵某、罗某、李甲、李乙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