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行政诉讼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4-09 09:05:30


 

近日原告王某诉被告某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王某不服某公安局对其“拘留十日”的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某公安局于2009年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某公安局支付赔偿金、精神损失、误工费、交通、食宿费等损失。法院认为原告王某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起诉。    

此案原告王某某日,因损害财物被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某公安局在拘留王某时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公案局或某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王某所述,“其被拘留到期后又被再次拘留10日,而后接着被劳动教养一年。释放后其到法院起诉法院没有立案,其便开始上访至今,因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王某决定重新起诉。”法院认为,依照201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王某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告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起诉期限顺延至今的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法院在不能作出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受理了此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起诉。”

文章出处:行政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