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法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保障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优质高效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下列问题:
(一) 根据上级法院和县委的有关部署,研究决定本院的落实措施;
(二) 本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审判工作、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复杂问题;
(三) 本院提交县人大审议的工作报告;
(四) 本院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和听取各阶段工作运行情况汇报和年度目标考核评比;
(五) 本院行政、业务、各项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汇报,决定重大财务开支和干警福利问题;
(六) 听取各主管副院长对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必要时,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项汇报;
(七) 讨论决定涉及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
(八) 讨论决定重大接待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九) 研究决定院长、副院长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和院长办公会议有关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议按下列规定组成和召开
(一)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参加,必要时,根据会议的内容,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并由办公室协助组织落实。
(三) 院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在周一上午召开。如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 院长认为应讨论的事项,可直接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二) 副院长、党组成员提出讨论的事项,应提前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三) 会议的议题、时间经院长决定后,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参加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并指定专人担任会议秘书,负责记录会议情况。
第四条、参加、列席院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当准时到会,集中精力,认真听取审议、决策事项的汇报,围绕议题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当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意见,形成决定,并指定执行决定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有关重大问题分歧意见较大,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办公室应区别情况,及时发出书面或口头通知,必要时可编发会议纪要,布置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七条、相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执行和办理决定事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落实情况报办公室。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议所作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执行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向院长汇报,并在下一次院长办公会议上,向与会人员通报。
第九条、与会人员在会议内容没有公开前,不得泄露会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