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XX,身纷证号2307XXXXXXXXXXXXXX,男,19XX年X月X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XXXXXXX
被告李XX,身份证号:2307XXXXXXXXXXXXXX,
男 ,19XX年 X月X日出生,汉族,无定职业,住XXXXXXX。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尚xx诉被告李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XXXX年XX月X日中午,原告帮关XX干完活后,去赵XX家取摩托车回家。到赵XX家后,正赶上赵XX、李XX、关XX三人喝氿,赵XX拿瓶氿让原告再喝一点,原告喝了半瓶后,与李XX发生口角,李XX拿空氿瓶将原告打伤。原告被送到友好职工医院,诊断为“头部开放性外伤”、“面部开放性外伤”,住院治疗XX天。发生医疗费X.XXX.XX元、误工费X.XXX.XX元、护理费X.XXX.XX元、伙食补助费X.XXX.XX元、伤害残疾鉴定费XXX.XX元、交通费XX.XX元,合计XX.XXX.XX元。李拒绝赔偿,所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元的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赔偿原告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补助费、伤害残疾鉴定费、交通费共计4000元。此扻被告于年月日前给付原告。
二、原告多请求的元,原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返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