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

发布时间:2011-11-27 09:02:20


      一、先予执行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陪费的。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先予执行的申请和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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