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诉陈某某建筑合同纠纷一案分析

  发布时间:2019-02-26 08:24:08


 

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35月份我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我给被告位于友好区26号、28号、29号楼房工地送木料,至同年9月份完毕。经结算木材总价值340,000.00元。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35月份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给被告位于友好区26号、28号、29号楼房工地送木料,至同年9月份完毕。经结算木材总价值340,000.00元。被告给付原告部分木材款,尚欠原告木材款240,000.00元,被告始终没有给付,所以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木材款240,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某欠原告杜某某木材款240,000.00元,原告当庭放弃30,000.00元。另210,000.00元,被告于2015210日前给付原告150,000.00元,2015630日前给付原告6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450.00元,诉讼保全费1,270.00元,合计3,720.00元。诉讼保全费1,270.0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45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于2015630日前给付原告。

文章出处:道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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