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如何解决“审理难”

  发布时间:2015-02-09 09:50:34


 

行政诉讼过程中老百姓最盼望的就是法官能做出公正判决。“很多案件法院虽然受理了,但往往是程序空转,案件久拖不决,根本解决不了实际争议。”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本来有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了它的解纷功能。

  “把‘解决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目的是对行政诉讼性质、功能正确认识的结果,为扩大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提供了立法目的依据。”姜明安说。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新法增加了调解制度。“原来行政诉讼不能调解,现在这个原则虽然还坚持,但规定有关行政赔偿、补偿等例外情形可以调解,这对于解决争议将起到重要作用。”姜明安说。行政案件主要的管辖体制是属地管辖,由于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民告官”也就成了烫手的山芋,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法院受到的外来干扰太多、制约太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指出。  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引入了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两种方式。一是规定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也可以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这是解决司法公正,防止地方对司法进行干预的重要制度,也符合四中全会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表示,“今后有了这些制度的保证,大家应该有信心,法院能够排除外来干扰,独立、公正地审判好行政案件。”

文章出处: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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