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执行期限

发布时间:2011-11-27 08:59:45


      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审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期限为三个月。审理民事裁定上诉案件。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复议的,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地区的民事案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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