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如何解决行政执法的送达难

  发布时间:2019-05-22 08:19:03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国家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保证行政执行为公平合理又合法,对于行政执法作出了诸多的规定予以规范,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行为作出了总体的规范,为了更加完善,国家又相继出台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不尽义务的行为首先要送达通知,通知的同时要依据上述法律交待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到指定的部门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不予理会时,行政机关依法行作出处罚的告知书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中要向当事人说明听证的权利和行政处罚的事项与后果,当事人不予理会时,行政机关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送达并交待在法定期间内到指定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到期后当事人仍不予理会时要送达催告书进行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可见送达工作伴随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始终。当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既将进行处罚的情况下,会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和对抗行为,他们会不择手断的躲避接收行政机关送达的法律手续,拒绝签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然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想依法行政必须依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令诸多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感到困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送达方式方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如果在依法送达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如果深入了解并且理解法律规定,行政执法的送达工作也就不再难了。

文章出处: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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