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亲生女儿 被判徒刑八年
近日,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的强奸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1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酒后回到家中,趁其女儿胡某某(13周岁)熟睡之机,将胡某某的线裤及裤头脱下并用手摸胡某某阴部,胡某将自己的裤头脱到膝盖处,先用其阴茎在胡某某的外阴处磨擦,后胡某让胡某某平躺与胡某某发生性关系。经伊春市公安医院验伤中心诊断:胡某某处女膜裂伤。
刑法规定,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害人胡某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胡某是利用监护关系强奸的,且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有劣迹,依法可从重处罚,庭审中胡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胡某奸淫幼女、有劣迹,可从重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根据刑法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胡某做出上述判。宣判后,被告人胡某说:我酒后无德,一时冲动害了自己亲生女儿,判我什么刑罚都是应该的,我是罪有应得,我服从法院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