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夏某曾经是部队的战友,自转业以后,张某凭借着头脸灵活,擅长做生意,把长途货物运输生意做的是红红火火,经过几年时间的积累,生活上已经比较富裕,并购置了多处门市房,张某看到夏某转业后一直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就想在经济上帮助夏某,将自己位于繁华地点的门市房租赁给夏某开餐饮,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对装修费用有约定,夏某租赁后,经张某同意对门市房进行了装修,新换了门脸、张贴了壁纸、安装了灯具等共花费了34000.00元,由于夏某不善意经营,餐馆的生意一直不景气,房屋一年到期后,夏某找到张某要求给付装修装到门市房的34000.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本起纠纷中的装修款34000.00元应该构成不当得利,张某应该返还给夏某。
第二种意见:本起纠纷中的装修款34000.00元应该构成附合,张某不应该返还,但是可以适当给予夏某补偿。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该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包括三个要件:取得财产上的利益;致他人受损失或者损害;无合法根据。张某因装修附合而取得了装修材料所有权,是为得利,而夏某因此失去装修材料所有权,是为失利,并且张某得到的利益并无合法依据,故夏某请求不当得利返还,要求张某返还装修款的观点值得商榷。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权,对于本起纠纷中的装修款,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夏某经过张某的允许装修,但装修的门脸、、壁纸已固定在房屋之上,虽然可以拆除,但往往拆除和重新安装费用却很高,一旦拆除也会影响其本身的价值,而且有时也会损坏房屋本身,所以应当将这些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连同装修物一起,作为房屋的添附物处理,因此,应当将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和增设概括为添附物,张某应该对夏某的装修门脸、壁纸予以补偿,对于夏某安装的灯具可以返还给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