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无人赡养 调解协议依法确认

  发布时间:2011-11-26 10:11:48


                                    七旬老人无人赡养 调解协议依法确认

      2011年8月18日,友好区人民法院双子河法庭审结一起赡养案件,依法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按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原告贺某,生于1933年10月11日,其夫已去世多年。2008年12月7日,因赡养问题原告与长子、次子、三子经双子河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由三子轮流赡养,以一年为周期;2009年在长子家生活,生活期间所有费用有长子承担,重病费用300元以上由三子共同承担,次子、三子每人每月承担赡养费100元,于2008年12月8日履行清结;在次子或三子家生活时,其他两人每人每月承担赡养费100元,亦于前一年的12月8日履行清结。因长子不履行协议,原告贺某诉至法院,要求三子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其长子、次子、三子在司法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遂以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文章出处:双子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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