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黑龙江省伊春荣善食用菌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杰诉你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子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9日
注:承办法院: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双子河法庭
承办法官:刘长江 电话:04583298603
付款单位: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双子河法庭
收件人:郭滕菲
邮编地址:153031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双子河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