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交通肇事解析

  发布时间:2014-03-18 10:16:02


2013年11月10日,张某参加朋友的婚礼。碰到了多年未见的好友赵某,赵某在明知张某不胜酒力的情况下,仍以“朋友结婚,要喝尽兴少喝”等言语激将张某喝酒。酒后,张某驾车回家,经过伊春市友好区新街基道口时撞伤被害人夏某。经检测,张某的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远超过醉酒驾驶80mg/100ml的标准)。案子进入审判程序后,夏某就民事部分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赵某承担民事赔偿。

  [分歧]

醉酒者交通肇事,劝酒者是否应担责?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者系张某,张某系醉酒肇事,应赔偿民事赔偿,赵某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民事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在明知张某不胜酒力的情况下仍不停劝其喝酒,导致张某醉酒肇事,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饮酒人、劝酒者在客观上应当意识到,酒精具有毒性作用,大量饮酒会导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甚至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为避免伤害,要求饮酒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相互劝告、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即民法上的“附随义务”,如果劝酒者明知被劝饮者饮后还要驾车,仍劝其饮酒,任其醉倒,酒后仍放任其去驾车,即构成民法中的过错。如果,被劝饮酒者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劝酒者的过错与驾车人所发生的损害后果就存在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劝酒者对酒驾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由于劝人喝酒的相关证据收集比较困难,相关责任较难划分,可判劝酒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双子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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