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 执行款即时给付

  发布时间:2019-03-13 09:21:08


    友好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办理伊春市国土资源局与伊春市友好区现代木制工艺品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行政处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及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伊春市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年租金标准更新公告精神。被执行人认识到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国家征收的费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响应国家号召,缴费为了支援国家建设是光荣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缴纳了自已工艺品厂应当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年租金)5500.00元。法院当即电话通知了申请执行人派人到场领取执行款,并即时出具了收据。

文章出处: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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