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被迫签借条 无证证明应偿还

  发布时间:2013-11-20 10:32:46


    日前,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某出示借条证明其与被告杨某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而被告辩称借条是在原告胁迫下形成的,但因其针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4,000.00元。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杨某是朋友关系。2010年10月,被告杨某因无钱交纳养老保险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因系朋友,借款时没有打借条,被告当时言明待其开退休金时偿还原告,但却一直未履行。2012年3月15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约定了还款期限,即被告于2012年12月末前将欠款还清,当日由原告执笔、被告签名,形成借条一份。履行期限到期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托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00.00元。

    被告杨某辩称,其根本不欠原告4,000.00元钱,虽然原告出示的借条签名是自己书写,但是在原告胁迫下形成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由原告执笔、被告签名的借条为证,虽被告以借条签名是被原告胁迫为由予以反驳,但其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故应认定借条的形成系双方真实意志表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杨某5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4,000.00元。

 

 

                                                 

文章出处: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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