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区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26 09:33:37


                                      友好区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中央(1999)11号文件,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和《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法发[2006]36号)建立伊春市友好区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区委领导下,研究拟订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大决策措施;协调解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非法干预的执行案件;协调督办受地方、部门非法干预,涉及政府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建设领域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众执行难案件;督促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形成执行合力;解决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对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领导包案等。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由区政法委、区纪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区森警大队、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广电局、区改革和发改委、区建设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法制办、区工商银行、区农业银行、区建设银行、区农村信用合用社,等相关部门组成。
区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由区政法委领导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相关处室一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具体负责,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督促落实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的安排部署,努力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
成员单位职责为:
     (一)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听取执行工作和联席会议的情况汇报,研究落实加强执行工作的具体措施,帮助协调解决人民法院在执行经费、装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干扰,对疑难、复杂执行案件挂牌督办,坚决支持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督促检查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执行工作文件、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链接,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基础数据信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威慑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送达有关部门协助执行。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联动威慑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解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行联动威慑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具体负责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的工作安排,努力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
     (三)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和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四)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不得录用、聘用、晋升职级、评定职称、选拔任用。
     (五)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适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六)区纪委应当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对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严肃查处党员、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凡涉及党员、干部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履行。建立违法违纪查处通报制度,党员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案件不依法履行义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典型案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对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督促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八)人大和政协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执行工作,跟踪监督个案的执行;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所在单位为被执行人的,要通过诫勉谈话、查处通报等方式,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要依照法律和章程及时罢免其代表、委员资格;对涉及区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执行案件,要与所在地人大、政协加强沟通协调。
     (九)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登记和过户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执行法院,并应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控制发现的财产。
     (十)民政部门应当对生活特别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纳入社会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十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
     (十三)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完善执行救助机制,对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统筹解决;健全执行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应当纳入财政单独预算,确保执行工作需要。
     (十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对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权属过户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
     (十五)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及时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过户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对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对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被执行人,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直接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诚信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在资质延续和升级等方面给予相应惩戒,并作为资质年度动态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拖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十六)银行、金融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全部账户信息;按照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及时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严格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必须考量的因素。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对金融机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要求各金融机构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发放贷款时必须考量的因素,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十七)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执行人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的,请求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追缴税款,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十九)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请求的事项,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威慑措施。有关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不得以行政规章和内部规定,对抗协助法律义务。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三、研究事项
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下列事项:(1)区法院提出的影响法院执行工作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2)成员单位之间需要协调的有关执行工作的问题;(3)在全区有重大影响,需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合力解决的执行案件;⑷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研究的其他有关执行工作的事项。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研究下一阶段工作,确定督办案件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根据区委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执行,同时抄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加强与区法院执行协调中心(设在执行局)的联系沟通,及时办理、回复督办事项,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有利条件。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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