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审结后权利变更

  发布时间:2013-07-31 14:53:49


    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在案件审结时,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并没有多大争议,然而,在案件审结后一断时间(半年、一年乃至二年以后)当事人一方对判决结果和以前达成的协议后悔,提出了权利变更的要求,使法院面对再次审理的问题,本文就一桩较为典型的案例,谈一点自己的简单看法。

    某女与某男四年前经他人介绍结婚,婚后生一男孩,某男发现孩子不够月(结婚前二个月怀孕),因此经常口角,在孩子满月后不久,婚姻关系无法维持,诉讼到法院请求离婚。法院经调查,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调解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数月后,某女的父母向有关部门咨询,表示了变更权利的意向,提出了两条要求:一是增加抚养费;二是变更抚养关系。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法院不能轻易受理,而应该维持原调解协议。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关于抚养费给付额的问题。虽然抚养费给付标准略低于当地生活费最低保障(当地为每月300元),但是,男方属国企下岗职工,无固定工资收入,自己维持生活都不易,更何况已经再婚,且这个妻子已经妊娠 ,增加给付抚养费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法院强行判决给付,也无法执行,容易把矛盾集中到法院,甚至会引起矛盾激化。二是关于变更抚养权的问题,孩子小时,孩子由女方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大了,变更抚养权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是可行的,但就本案来讲,女方未婚先孕,男方根本不承认是自己孩子,几年来已经放弃探视权。如果法院强行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男方也不能接受,加之,这个妻子又将生孩子,变更抚养关系,矛盾会更多,不利于那个孩子的成长,也将法院推到了两难的境地。

    综上所述,维持现状是最佳选择,相关部门应该共同做好息诉工作,这样一来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文章出处: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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