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玲诉冯林国离婚纠纷一案
作者:王英杰 发布时间:2013-05-28 08:58:46
冯林国:
本院受理徐美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友好区人民法院道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此公告张贴本院公告栏及被告住所。
文章出处:道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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