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作为审判机关,我院在坚持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和盗窃、诈骗等多发性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为加强和规范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主题,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加强与司法行政、公安、检察机关的交流协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促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健康发展。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特别是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改革、完善、创新具有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其意义在于通过对特定矫正对象以非监禁的形式执行刑罚,优化配置刑罚执行资源,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使刑罚的执行更多的体现社会化、人性化的特点,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院党组非常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立即组织刑事审判法官学习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提高认识,增强素质,并迅速地与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协调相关事宜,使社区矫正工作很快走上了正轨。
二、履行职能、强化措施
社区矫正是社会管理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我院把参与社区矫正活动作为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创建社会和谐、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的一项具体工作认真抓紧抓好,延伸审判职能,强化矫正措施,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顺利地开展。
一是矫正前置。强化庭审教育功能,使那些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深刻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参加社区矫正的意义以及矫正期间违法的严重后果,促使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在宣判时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不参加社区矫正的后果,并及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防止脱管失控和不稳定因素发生。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明白接受社区矫正要遵守的要求,一定会与司法行政机关定期保持联系,积极主动接受矫正,在矫正中不断改造自我完善自我。
二是坚持回访。要把一个误入歧途的人改造好,使其重新做人,必须对其深入持久的心理矫正,我院刑事审判庭的干警根据每个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教育,督促他们严格遵守矫正制度,服从司法所矫正管理,珍惜机会,从思想上真正意识到以前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懂法、守法公民。同时还要采取电话联系等灵活方式,随时了解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思想状况和改造转化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教工作,增强矫正实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三是真心帮扶。对参加社区矫正的人员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审判机关能解决的,积极提供司法帮助,需要其他部门帮助解决的,主动进行沟通协调,用人性化的司法关怀感化矫正人员,使其安心接受社区矫正。
三、实施判前调查评估机制,严把非监禁刑适用关
人民法院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既要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搞好衔接,对可能适用缓刑的案件,坚持实施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机制。在具体操作上,严格按照《友好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的规定,在开庭前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生活环境、一贯表现、犯罪背景等相关情况开展调查走访,形成书面调查评估报告,为法院审判中的定罪量刑和判后矫正、帮教工作提供参考。通过实施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机制,严防对不适合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判处非监禁刑。
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推进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问题复杂,工作任务繁重,因此,我们要在完善矫正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