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的使用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发布时间:2013-05-24 07:13:59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诉法第48条规定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八类,新刑诉法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出了较大的修改,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对规范刑事诉讼活动将产生重要影响。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
    新刑诉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新刑诉法吸收了“两高三部”于2010年6月13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遏制刑讯逼供,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是侦查机关没有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较大一部分案件侦查机关因被告人供述犯罪而没按刑诉法要求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而一但庭审中被告人翻供,就很难做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例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武某诈骗一案,庭审中武某提出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有引供、诱供和刑讯逼供行为,并向法庭提供讯问地点、讯问人员、时间,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侦查人员讯问时有引供、诱供和刑讯逼供行为。这起案件公安机关讯问时就因武某在外地被抓获时供述有诈骗行为而在讯问时未进行录音录像。
  二是侦查人员大多不出庭作证,只是用侦查机关出具侦查人员在调取证据过程中没有引供、诱供、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代替。刑诉法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得不到保障,会使得法律实施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解决方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解决办案中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的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对侦查行为监督力度的加强,真正做到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
    一是要强化证据意识,规范取证行为。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必须强化证据意识,努力提高规范取证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每一份证据都是合法证据,成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要大力推行侦查阶段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排除非法证据关键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此,不论嫌疑人在讯问时是否供述犯罪,都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防止庭审时被告人翻供时证明手段的缺乏而放纵犯罪。
    三是庭审时被告人翻供时侦查人员都要出庭作证,通过庭审质证,并对审讯过程合法性、嫌疑人在什么情况下做出的有罪供述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
    二、证人出庭作证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新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和质证,是实现对抗式审判的一项基本条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项重要手段,无论是为实现实体公正还是为实现程序公正,证人出庭作证都是现代诉讼的必然要求。刑事案件开庭找不到证人或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证人碍于关系、人情而不愿出庭作证、有的因怕打击报负而不敢出庭作证、有的因出庭作证造成误工、差旅等费用无法解决而不肯作证、再一个证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其中一个原因。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必须解决上述存在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一是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在促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方面具有极其重要作用。要结合普法教育的开展,通过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主动参与意识,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使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均以国家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是要加强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护。刑诉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三是要给予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遭受精神压力,而且还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甚至可能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要给予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对此,新刑诉法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文章出处: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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