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被告网络视频开庭审案
原、被告相隔近万公里,一方无法到庭,这样的离婚案法院如何审?日前,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利用网络视频的便利,便轻松解决了这一难题。
原告刘某(男)与被告高某于1987年1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1名女孩(已成年)。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架,尤其是2003年被告办理出国手续到荷兰海牙工作,双方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针对这种状况,多年来,原、被告双方均有离婚的意愿,但因被告身在荷兰难以回国的实际,致使他们的婚姻关系不得不维持至今。2013年3月10日,原告刘某手执被告高某由荷兰传真到国内的委托其姊高某某的离婚委托书到友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不在国内也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一般做法是委托国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并将其对婚姻状况的意见及授权委托书拿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递交至人民法院。法院会在收到委托书及离婚意见书后,安排时间开庭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理,并择日宣判。但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如果国外一方拒不签收法院的传票,可能会延长诉讼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且问题不能得到迅速解决。为此,在主审法官获取原告与被告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取得联系的信息时,遂向院领导汇报。经研究决定,创新审判工作方式,利用网络视频聊天的便利,定于3月14日通过网络QQ视频开庭审理此案。
2013年3月14日15时30分(荷兰时间7点30分),一场特殊的离婚案件在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开庭。友好法院通过QQ视频,在原、被告双方相互确认了身份后,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现场,法官和原告各自就座,而被告高某在万里之外荷兰的住所地电脑屏幕前“出庭”应诉。庭审中,法院查明,双方确属性格不合,且分居十余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对于离婚均无异议的事实。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并在原、被告婚生女刘某某的见证下,一起远隔重洋、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官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又未局限于法律的条条框框,利用网络的便利,及时、快捷审理了此案,实现了便民诉讼,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社会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