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伊春市友好区新建楼房不断增加,大大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可临近道路的住户擅自将窗改建成门,这种行为既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居住安全,也严重影响市容和城市整体形象,这种现象引起了区委和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必须及时予以遏制。但是当前已步入信息时代,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了解也在不断加强,这就要求解决这类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熟知法律规定,加强责任心并及时耐心的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与信任,在此基础上严格执法、公平公正、从严从快的予以治理。下面就解决此类问题如何执法谈一下具体意见和建议,供区委、区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借鉴。
一、负责管理的执法部门及法律依据
就这一问题而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均具有执法权,但执行的法律依据不同,而且依法只能由其中的一个部门来具体实施,不能同时执法。原因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有必要就此类问题,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均有执法依据的前题下,由党委和政府明确由哪一部门具体负责。
(一)友好区建设局的执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友好城管执法局的执法管理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原有建筑物设置的阳台、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逐步改装或者拆除。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擅自对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来看,虽然城管执法部门也具有管理权利,但是根据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不得擅自对房屋的承重墙进行施工改造。即使是承重墙以外的其他建筑部分,也不允许私自改建。确需改建的,应该由原房屋设计单位制订出施工方案,没有施工方案的应禁止施工。如果住宅楼的建筑结构已被改变,需要恢复时最好由原设计单位施工恢复,不能由营业房主简单封堵了事。
综上所述,解决这一现象与问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来具体管理与执法,更加便利和有效。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必须合法
在明确部门管理执法的基础上,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程序合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保证违法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听证权利的前提下,要告知处罚的依据和申请听证、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及期间,保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予以执法,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
三、关于友好区住宅楼私自改建现象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问题之一,这种现象发生后,在群众中形成了一种以罚款代替整改的思想,并已根深蒂固,这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最大障碍。现在如果强制执行要求改建的住户恢复原状,势必使他们相互观望、相互攀比,谁都不想恢复原状,认为政府拿自已开刀,容易引发矛盾和激化矛盾,甚至引发上访事件。
问题之二,执法部门权限不明确,正如上述所说的两个部门均有执法权应由哪个部门具体管理与执法的问题,有待于明确,同时执法过程中要明确职权与管辖范围。如友好区城管执法局在之前就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过程中,送达的法律手续有的是伊春市城管执法局的法律文书。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休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这样会导致管辖权出现问题,同时在友好城管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之后,在处罚决定上补盖了友好区城建局的公章,法律文书与当事人手中的不一致,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合法而丧失了法律效力。因此执法部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作到无懈可击,决不能因自已执法过程中出现程序或实体上的瑕疵,让当事人抓住把柄,上访告状。
四、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出现的以上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予以解决:
(一)大力宣传法律,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和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认识到整改恢复原状是必然结果,消除以往风声一过就没事的想法,运用科学灵活的方式方法和组织手段,因人而异、分片分住户的工作。在达到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不留余地的逐一封堵改建部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标。
(二)建设局管理执法部门发现有私自改建现象后,首先应当依法确定其行为违法,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到期后没有整改恢复原状的,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法定权利以及到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将要承担的后果,到期后仍不履行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同时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两个月内申请复议、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最后当事人仍不履行,建设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催告书送达之后十日内当事人仍拒不履行处罚的,建设局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建设局在执法过程中,未按上述法律规定去严格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视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