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执行推行被执行人须知

  发布时间:2019-01-20 08:54:42


    根据黑高法(1996)126号关于非诉执行案件继续由行政庭立案审查和执行问题的通知,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由行政庭立案审查和执行。友好法院行政审判庭为了进一步完善执行措施,慎用强制执行措施、提升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与和解执行率,制定了被执行人须知,在办理非诉执行案件时向相对人送达执行须知并施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具体的执行须知和财产申报表附后:
被执行人须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逾期不报或报告不实,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之行为,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被执行人必须按要求及时将附下财产申报表填制完毕,并在指定期限内将申报表交回行政审判庭,逾期不交的,以拒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论处。
    3、若财产已设置抵押,须提供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号;若被执行人有车辆的,须提供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如财产内容较多,可予附页补充。
    5、交回申报表同时应附近期财务报表和纳税交款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联系电话:04583298597
    本财产申报表必须在送达之日后五日内交回友好法院行政审判庭。

文章出处: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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