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法院采取五项措施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发布时间:2012-07-17 15:06:00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采取五项措施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规范化是“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到法庭审理程序”的简称,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黑龙江省高院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的贯彻执行,我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我院迅速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刑事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刑庭、审判监督庭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小组,按照市中院要求,把开展好量刑规范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有序开展工作。因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希望得到党委、人大、政法委的支持,特别是政法各部门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才能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为此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相互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研究解决量刑规范化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顺利推进。
    二是更新刑事执法理念。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新的工作,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程序意识、执法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彻底清理和摒弃那些不符合、不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社会主义刑事执法理念,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加强学习。2010年9月26日、27日,省高院刑一庭组织全省刑事、审判监督庭的审判人员通过视频的方式学习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后,我院及时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监督庭的审判人员学习,通过加强学习和业务培训,使刑庭法官能正确理解和掌握了按照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15类案件的量刑步骤、确定量刑起点的方法、确定基准刑的方法、确定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以及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依法、高效、合理地量刑,确保量刑公正和均衡。
    四是进一步提高法庭审理的质量和水平。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要合理安排定罪量刑事实调查顺序和辩论重点,对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辩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先查明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再围绕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辩论,使量刑过程和结果一目了然。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宣判时向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人介绍和解释法院最终确定的量刑刑期的理由,从而达到息诉服判的效果。还要通过多形式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努力使社会公众对量刑规范化改革形成清醒、理性的认识,让社会公众意识到量刑规范化。

文章出处: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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