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区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01 11:20:36


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强化执行案款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款公示制度》的规定,现将本次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从本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

案件号:2025)黑0719执100

案外人:溪悦山(伊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发放金额:2,826,503.37元

发放方式:银行转账

代收原因:因被执行人承建工程全权委托由溪悦山(伊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施工建设,申请将工程款项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委托案外人溪悦山(伊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收取该工程款。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458-3298605

特此公告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

2025年1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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