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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日,友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名男子获刑。
【案情回顾】2021年1月,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和手机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找到被告人张某、王某(另案处理)帮助其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被告人张某明知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帮助赵某办理绑定U盾的银行卡7张,手机卡3张。王某帮助赵某办理绑定U盾的银行卡2张,手机卡1张。经查证,赵某收购的9张银行卡已有7张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累计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人民币470多万元,赵某售卖银行卡、手机卡获利人民币1500元。张某提供的7张银行卡已有5张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累计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人民币250多万元,张某售卖银行卡、手机卡获利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张某均主动上缴违法所得。
友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张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同时,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友好区人民法院提醒,在明知其行为是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将本人开办的银行卡出售、出租给诈骗分子是犯罪行为。广大公民要擦亮双眼,切莫因小利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