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法院群众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友好法院公开审判,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确保各业务庭室人员严格依法审判,保持廉洁勤政的工作作风,结合友好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将友好法院的审判工作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评议。
二、接受评议的内容
1、是否存在放松政治学习和世界观改造,廉洁自律观念淡薄的问题;
2、是否存在滥用权利,违反审判纪律规定,不当干预审判活动的问题;
3、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利用职务之便在司法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4、是否存在抓廉政建设思想不重视,行动不自觉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5、是否存在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问题;
6、是否存在领导干部作风飘浮、社会交往关系复杂、沉湎于迎来送往,工作精力不集中问题;
7、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对审判业务钻研不够,对本院、本部门审判工作指导不力、缺乏深入调查研究的问题;
8、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在案件审查时把关不严、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
9、是否存在其它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群众评议的方式方法
1. 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向社会各届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征求意见箱,群众将意见和建议投入到意见箱内。
2. 特约监督员评议。聘请特约监督员,赋予其对友好法院各科室、业务部门的工作监督、检查的权利,每年组织召开一至二次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评议。
3. 群众座谈会评议。组织多层次、多方面的群众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对群众评议工作的要求
1. 实施群众评议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群众评议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对群众的评议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将群众评议的意见和建议向相关职能科室、单位反馈。
3.各有关业务庭室接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后,应立即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要做到能马上改的立即改,不能马上改的要拟定整改措施,并做好整改措施执行的督查工作。
4.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对评议中提出意见的群众打击报复,违者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5.对群众评议工作落实不到位和不按时以及不按要求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