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10-31 13:57:31


                                    友好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关于实行政法机关队伍建设领导责任制的意见》,进—步加强和推动我院队伍建设,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条 实行法院队伍建设领导责任制,首先要强化领导干部在法院队伍建设中的领导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把手”对队伍建设负总责。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要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建设,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第二条 院党组在队伍建设中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法院队伍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职责范围内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和指导、监督;
  (二)建立健全法院队伍教育,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依法从严管理;
  (三)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规定录用、选调人员,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同时严格执行审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加强宗旨教育,强化干警的公仆意识,反对特权思想和行为,不断提高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水平;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院队伍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情况及队伍建设领导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本院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法院队伍建设中的主要责任:
  (一)加强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保证中央、省地委关于政法队伍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法院的贯彻落实;
  (二)了解和掌握本院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对本院工作人员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违法违纪苗头;
  (四)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 要结合实际进—步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把队伍建设的责任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每名班子成员,并实施严格考核,考核自上而下逐级进行,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根据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所出现的问题和干警违法违纪的程度,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分别追究发生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时在位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相应责任。一般违纪问题要追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责任,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除追究本院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责任以外,还要追究负有领导责任者责任和上级机关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责任;
  第六条 追究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通过诫免谈话、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院和个人一年内评先、评优资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暂缓提职、晋级、降职、免职、撤职或引咎辞职;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进行。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在履行队伍建设职责中发生重大事故和违法违纪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责任者,予以追究领导责任。
  (一) 对本院发生严重违反党的方针、政策行为不制止、不批评、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工作部署不认真贯彻落实,不执行或片面执行、做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本院内发生重大政治事故并影响较大的;
  (四) 以各种形式妨碍有关部门对本院干警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的;
  (五) 不能按时完成年度法官队伍建设工作并造成不良后果,或在执行中出现严重失误以及未能完成上级部署的临时性、阶段性重大工作事项的;
  (六) 对因领导、管理不力致使本院队伍整体素质差,作风涣散,组织纪律松懈,办案质量低下,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综合满意率低于70% 的;
  (七) 对本院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袒护包庇、隐瞒不报,不查处或者拖延处理,特别是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为当事人开脱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八) 对本院存在的矛盾问题应该解决而长期未予解决,或者采取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态度致使矛盾激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干警发生违法违纪的领导责任追究:
  (一) 干警发生违法违纪特别是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 发生违背事实和法律而造成了冤案、假案、错案;
  (三) 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违法违纪;
  (四) 领导干部及干警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贪赃枉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予以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干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事故和问题,主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肃查处并挽回影响、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领导责任的处分程度。
  第十条 每年根据市中院、市政法委、区委等上级领导部门对队伍建设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对领导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文章出处: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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