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11号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15 09:54:38

友好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11号通告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防输入、防扩散,充分发挥群防群控作用,形成联防联控防疫工作体系是我们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防控疫情,有效阻断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有奖举报通告如下:(一)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方法拒绝、妨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二)拒不配合镇、社区、林场、村屯的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以及道路交通管制等防疫措施的;(三)从友好区外进入或返回友好区人员,未按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观察防控措施的,其本人及亲属未主动到所在镇、社区、林场、村屯登记并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已经在镇、社区、林场、村屯排查登记的除外)。 (四)散布谣言,编造虚假疫情、警情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五)私自接纳、容留外来人员,特别是湖北武汉等疫情重点区域人员居住,有刻意隐瞒不报行为的。(六)近期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人员,未主动到所在村屯、社区登记并到指定医院进行就诊的。(七)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八)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反禁令进行活禽宰杀交易、运输、加工以及食用的行为。 (九)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和生活物资的;(十)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十一)违反行业停止营业、取消集聚性活动有关规定,违规开展营业、节庆促销以及擅自举办酒席、聚餐聚会,或打麻将、打牌等集聚性活动的行为。 (十三)出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行为。 (十四)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担当、不作为、作风飘浮、落实不力,甚至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隐患和重大风险的行为。 (十五)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其他决定、命令的;(十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政治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信息等情况,以及被举报对象姓名(名称)、地址等详细情况。(三)举报奖励办法。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人民币500元奖励,重要信息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元,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不实举报责任,并作为反面典型面向社会进行曝光。友好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个人信息。
友好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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