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1、2、3、4、5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10 09:38:31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1号公告


为严格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通过道路运输途径传播,进一步做好“防输入、防输出、防扩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各有关市(地)、省交投集团等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在5个高速公路省界入省方向、192处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设立公安检查站,各市(地)在31个普通国省道省界设立公安检查站,对入省和驶出高速公路车辆驾乘人员进行疫情防控检查,通行车辆需按要求停车接受检测。省内其他国省干线检查站的设立,由各地政府确定。各市(地)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立即行动,组织公安部门做好对车辆的拦截检查和现场秩序维护工作;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对车内乘客开展体温检测、防疫筛查,发现发热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做好人员登记工作;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提供相应保障服务,配合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现场查验等工作。
二、全部暂停我省省际包车和省际班车客运(政府指定及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的除外),恢复时间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三、暂停省内客运包车业务,恢复时间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另行通知。各市(地)对于已经预约的包车要做好全车人员信息登记,采取必要防控措施,定点送达旅客,避免滞留。
四、各市(地)要根据疫情情况及与铁路民航的接驳运输情况确定省内客运班车的管控措施,同时做好应急车辆的储备工作,保证群众出行的刚性需求。
五、各市(地)要根据疫情情况确定运营班车和运输场站的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卫生清洁、通风消毒,做好司乘人员安全防护工作。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
2020年1月29日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2号公告


为有效防控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九小场所”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麻将馆、歌厅、舞厅、游戏厅、网吧、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足疗、酒吧、茶庄(社)、咖啡厅、球馆、健身房等休闲健身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补习班等教学场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营业(上课)。重新营业(上课)时间,以通知或公告为准。
二、其他人员聚集场所,如小旅店、小商店、小洗浴、小发廊是否停业或限制营业,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严格限制婚丧嫁娶等人员聚集活动,严厉打击聚众赌博等人员聚集型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维护全省社会大局稳定。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
2020年1月29日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3号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机制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疫情排查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即日起,全省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农垦、森工系统要组织网格员对辖区内所有住户进行地毯式排查,及时发现武汉市流入人员、湖北省其他地区流入人员、其他省(区、市)流入人员和发热人员、居家医学观察人员,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动态掌握相关人员情况变化,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人、不留死角。网格员每日对发热人员、居家医学观察人员进行回访,及时掌握报告相关情况,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每日对重点关注人员进行2次体温检测。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疫情排查管理工作。广大住户应加强自我防护,积极配合网格员开展疫情排查管理工作,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和健康情况,不得瞒报。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
2020年1月30日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


为保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自2020年1月25日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起至疫情解除前,对口罩、消毒液、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0%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其他特殊商品的涨价幅度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医保局共同认定。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的,从其规定。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5号公告


为严格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通过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对正常使用的宾馆、商场、游泳馆、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室、办公楼等开展预防性卫生防护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点做好物体表面、餐(饮)具、衣服、被褥、座椅套等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每天做好清洁消毒记录。
二、应当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也可采用机械排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过滤网等重要部件应进行清洗消毒。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三、确保洗手设施运行正常,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四、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
五、设立应急区域,当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及时到应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六、工作人员要佩戴有效防护口罩,注意手卫生。应当加强对来访人员健康监测和登记等工作。
七、要在显著区域采用视频滚动播放或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开展防控知识教育宣传。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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