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全区各级部门和单位与人民群众众志成城,为阻击疫情共同奋战。然而却有一名男子公然违反防控秩序,阻碍、辱骂工作人员的例行检查,被友好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2月7日下午,友好辖区居民莫某君身着制式警服驾驶牌照为苏M的外地车辆行至友好区工商银行门前,两名防疫工作人员前来进行车辆检查,莫某君拒不配合,态度蛮横,先后两次对工作人员进辱骂、威胁,影响极为恶劣。 友好公安分局高度重视,部署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友好派出所于当天下午15时依法传唤莫某君。经查实,莫某君对自己非法持有、使用制式警服及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身的行为表示悔过。目前,莫某君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每个公民都应该理解、配合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对于任何违反疫情期间相关规定,有触犯法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一律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10号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将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公告,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有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二、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人员,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9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疾控机构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