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6号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6 10:26:40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维护全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从重点疫区返回友好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尚未在社区登记备案的,须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林业分公司(原林场、经营所)登记报告;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能如实告知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从重点疫区返回友好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畏寒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或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故意或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或无视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决定、命令,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的,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车辆、工作人员通行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及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对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上甘岭镇、各行政村及林业分公司(原林场、经营所)实行交通管制措施的,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将依法严厉处罚。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友好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或0458-3298512),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区社会大局的安定有序。
友好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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