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法院工作部署,切实开展好法院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友好区法院坚持“面向群众、注重时效、注重创新”的原则,以保护人民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陆续在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平台发布关于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相关法律知识,同大家一起学习,以通过开展社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提高社会公众正确识别和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防范非法集资常识(一)
一、非法集资罪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三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以投资保健品、养老、养生项目欺骗老年人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或以期货交易、 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6、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7、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传销或地下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9、假冒民营银行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进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