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款7600.00元。案件受理后,一直找不到被告。到被告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居民社区调查发现,被告人常年不在家居住,一直在山东省济南市打工,如果找不到被告人,就不能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手续,不能如期开庭,不能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4月4日是清明节,按照民间习俗,这一天都要上山扫墓祭奠亡亲。立案庭姜庭长和法警队员携带法律手续,早上6时许来到被告人在加工厂中学附近的住房,看能否发现被告人回来祭奠故去的亲人,巧合的是被告人真的回来了。
在被告人家中,姜庭长详细询问了被告人拖欠劳动报酬情况,被告人见法官能够找上门来并且询问欠款情况,非常不愿意配合,一直推脱说不欠劳动报酬款。姜庭长向其出示了被告人亲手书写的欠据,被告人却说那不是自己写的,经过告知其做痕迹鉴定如果可以证明是被告人写的,其要承担相关鉴定费用。被告人表示方才看错了,现在仔细辨认后承认是自己写的,存在拖欠劳动报酬款的事实,但拖欠也是有原因的。姜庭长告知其享有在法庭上的辩护权利,有什么问题可以到庭上去讲。在为其做完调查笔录后,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手续,告知其开庭时间和应到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具体位置、审判庭组成人员。被告人在送达证上签了字,表示祭奠完亲人后还得回山东济南打工,但法院开庭时一定回来参加诉讼,该承担的一定承担,绝不拖欠。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沟通交谈,一起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相关的法律手续送达完毕,姜庭长和法警队员顾不上去祭奠世去的亲人,又向另一户被告人家走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