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 土地局信息 作者:狄国启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2016)友法行司建字第3号
友好市国土资源局友好分局:
我院在办理贵单位申请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和调研中发现贵单位在行政执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共性和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改正,特提出司法建议如下:
一、你单位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催缴通知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催告书等文书的制作与送达不规范,具体表现为纸张A4、B5纸混用、文书中的年份、编号填写不全:如(2014)伊国土资罚字第××号”应在文书中写明,不应空白。
二、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时应当参照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的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六条规定,依法送达。送达证应当填写案由、送达地址、签发人、送达人、鉴证人(拒签拍照、录像留置送达的应当注明并提供光盘)。
三、在本院审查非诉执行案件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对下列问题反映强烈,望行政执法工作中引起重视,即同行业同规模收费(处罚)标准不一样,相差悬殊,应当公平公正的予以执法;执法人员在收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时,对于行政法规的收费规定、收费标准应当耐心予以解释并且出示。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了解个体业户营业执照中的负责人、实际经营者,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营业执照中工商代码,工商登记的开业时间到期时间等基本信息,并记录在卷。
五、《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施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自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均届满之日起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工作中如涉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引起注意。
六、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当事人的意见和行政机关催告情况”。望你局在工作中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并在工作中严格执法。
上述建议望贵局在具体工作中予以落实,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和谐执法,以便在工作中维护法律权威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章出处:行政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