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向李某等三名申请执行人发放了共计8万元的执行救助款。
申请执行人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双额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案件经友好法院民事审判庭判决,韩某赔偿张某共计66,700.00元。因韩某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其家庭又十分困难,无法向张某支付足额赔偿款,导致张某家庭生活陷入绝境。
友好法院执行局经过认真审查和合议庭讨论后,认为张某符合执行救助的条件,决定对张某申请发放3万元的执行救助款,并报伊春市政法委审批。市政法委对此案非常关注,经过审查后,通过了该项申请。另外两名申请执行人也分别获得执行救助款2万元和3 万元。
“感谢友好法院执行法官为我们所做的事情,真的很感谢你们!”拿到法院发放的执行救助款后,张某的丈夫十分感动。
发放执行救助款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一家面临的困境,但一份救助金如一场及时雨,不仅使当事人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同时,也让他们重新感受到生活的希望。